政策白皮書
台灣法學基金會 「土地開發方式法律與政策研討會」新聞稿

台灣法學基金會--「土地開發方式法律與政策研討會」新聞稿

 日期:2016年10月1日
   
    在當前的土地開發法制下,一般而言,土地的開發或再開發利用,計有區段徵收、土地重劃、都市更新、開發許可(使用許可)、聯合開發、設定地上權等不同開發方式,其在辦理主體、政府及地主取回土地面積之比例、土地建物之處理,以及拆遷戶的安置上,相關法規之規範各有不同,因而使參與者因開發方式的不同,在危險負擔和利益承受上(投資報酬率),就有明顯的差別。事實上,此種土地開發利益的差異性,尤其是利益的歸屬上,卻未必具有正當性。就理論上言,一個有成效的土地政策與土地使用管制措施,應對都市成長及土地開發之區位、時程、成本與公平性做出規範,方屬正辦。因此,集合產官學界共同深入探討此一議題,從政策、法制及實務執行上,研討整合出今後改進之道,以健全土地開發制度,洵屬必要。台灣法學基金會爰以「土地開發方式的法律與政策」為題,舉行今天的研討會。

    本研討會藉由檢討現行土地開發方式的規範,總結認為:
一、各種土地開發方式均應符合公共利益,各種開發方式應優先選擇對整體社會效益(公共利益)極大者,而不能只考慮特定地主或權利人的利益。
二、各種開發方式應尋求整合,參與者不應因開發方式的不同,在危險負擔和利益承受上(投資報酬率)有太多明顯的差別,導致社會的不公平,滋生弊端。
三、關於私人間的利益,則應依貢獻(投入)比例而為公平分配。

    上述總結,應循法制化程序,分別納入土地開發相關法律規定,在現行相關法律未修正前,本會特作以下的呼籲
一、主管機關應考慮特定開發方式的整體效益,不應只是為了獲取特定開發回饋或土地移轉價差,而同意採取特定開發方式。
二、各種開發方式,原則上都應召開聽證會,聽取不同利害關係人的多元聲音,以利土地開發計畫的順利執行。
三、主管機關應根據多元聲音,擬具多元的方案,並就不同的方案,提出公平的處理或利益分配方式,召開聽證會,充分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,做好溝通協調後,再為公私兩利的適當決定。
四、開發方式如無法避免非自願遷徙,則應提出可行的安置計畫,並於施工前落實安置配套措施。
五、一旦主管機關決定開發方式及計畫後,除有違法情事依法救濟外,相關機關、地主及相關參與者,均應加以尊重,除非情事變更,不應之後再爭執已為的決定,以免消耗太多社會成本。
六、對於土地開發方式及計畫,主管機關應堅持依法行政,主辦機關並應履行契約,應無任意變更或終止的權力或權利。如因情事變更,為了公共利益而依法變更或終止時,則應依信賴保護原則加以補償,以維整體土地開發制度的公平性。